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868号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兖兰西街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2。
法定代表人:任春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一江春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太白东路9号。
经营者:张体会。
被告:张体会,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滕州市,住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K区。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体会、济宁市任城区一江春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