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4605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层)。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ChristopherKindersleyWoo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伊美婷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竹坝路26号1层。
经营者:陈杰童。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伊美婷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前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伊美婷化妆品商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