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28号原告:龚天华,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德纲方法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杨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龚天华与被告商丘德纲方法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龚天华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龚天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天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龚天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