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04号原告:严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新郑市杜拉尼迪卫浴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4B1-487号。
经营者:尚立崇。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新郑市杜拉尼迪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6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严永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严永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