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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贤大盘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676号
案件名称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贤大盘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贤大盘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676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与中兴路交叉口雅宝国际广场4栋1903室。

法定代表人:王赵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贤大盘鸡店,经营场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与经北二路烛光苑东院6号。

经营者:孙向阳。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贤大盘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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