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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合与成都尚巢美家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2520号
案件名称李民合与成都尚巢美家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民合;成都尚巢美家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520号 原告:李民合,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芳,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尚巢美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2栋21层2101号。

法定代表人:邹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民合与被告成都尚巢美家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李民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民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尚巢美家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民合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民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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