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63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亚林卫浴设备营销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头镇胡北村(华北陶瓷市场)。
经营者:黄启棠,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亚林卫浴设备营销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路艺嘉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