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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市魏都区家臻悦食品百货卷烟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29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市魏都区家臻悦食品百货卷烟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家臻悦食品百货卷烟销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9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家臻悦食品百货卷烟销售店,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东大街道文会街13号门面(河南省许昌市文会街与东顺河街交叉口向东約50米路北“家悦生鲜文会店”)。

经营者:孙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程,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家臻悦食品百货卷烟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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