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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帝烁照明商行、王更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664号
案件名称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帝烁照明商行、王更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帝烁照明商行;王更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664号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1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权,广州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州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帝烁照明商行,住所地新郑市华南城8B区3-386号。

经营者:王更富。

被告:王更富,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帝烁照明商行、王更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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