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38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淮城镇张建昶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
经营者:张建昶。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区淮城镇张建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同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