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01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牛屯镇南街利杰百货副食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牛屯镇派出所向西200米。
经营者:韩利杰。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牛屯镇南街利杰百货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