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知民初8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县老张**价超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泰家园沿街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7MA0BPA81XB。
经营者:张金岭。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县老张**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