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73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盛鼎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街道大学路119-17号。
经营者:彭家乐。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盛鼎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