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3213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佳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461号。
法定代表人:卢致民。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佳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