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374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784587XC法定代表人:田丰江,执行董事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红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8MA40X2E76A经营者:张红志地址:长垣县方里镇方南村西头路北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