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14号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熊泰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鑫意达木工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经营者:王亮。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达金辉木工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徐光和。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翔盛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灿林。
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鑫意达木工机械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达金辉木工机械厂、佛山市顺德区永翔盛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经查,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
但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迄今为止并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