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91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三山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丰港经济区健康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褚国栋,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帅,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江苏月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