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614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东瓯康艺便利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五星工业区高圣鸟工业园。
经营者:杜亦有(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东瓯康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