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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辖终3191-3194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科泰玩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191-3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杜海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科泰玩具商行,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张晓丹。

上诉人汕头市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科泰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1869、11871-11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四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主张原审被告生产并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的商品侵犯其商标权,故本四案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四案中原审原告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审原告之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汕头市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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