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初103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系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温馨如家招待所。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经营者:王朝根。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温馨如家招待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丽水市温馨如家招待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