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6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欧派电器店,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世界34栋。
经营者:谢飞燕,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好日子布艺店,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园12栋。
经营者:曹红云,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欧派电器店、邵阳市北塔区好日子布艺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