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12执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吕春芝,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春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吕春芝赔偿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6000元等。
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26000元等。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同年5月12日、同年6月9日多次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吕春芝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时间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止),扣划银行存款1134元,退还申请执行人925元,收取执行费209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春芝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
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届时产生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与吕春芝取得联系并申报了财产,其称现在家无业无收入,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又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吕春芝的家属取得联系,其家属代为履行3000元。
4.本院发函致吕春芝户籍地所在村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该村委会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的限制消费令。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
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执行到位的债权本金3925元、执行费209元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