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065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典丰玩具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埔美美湖区11巷8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王艺。
第三人:漯河善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与淞江路交叉口南漯河市公路局家属院2号楼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崔鹏举。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典丰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5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原告是名称为“玩具泡泡相机(1)”,专利号为ZL20193031××××.9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被排他许可人,依法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吴璇歆是名称为“玩具泡泡相机(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杈人,该专利于2019年6月19日申请;
2019年12月17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93031××××.9。
吴璇歆与原告签订《专利排他许可合同》,约定由吴璇歆排他许可给原告,许可的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
目前,该专利按期缴纳年费,处于有效状态,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评定该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近似的玩具泡泡相机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近似的侵权产品,原告已经购买了第三人销售的侵权产品以供法庭技术比对之用,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权。
3.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第三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原告认为第三人、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制止第三人、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均应由第三人、被告赔偿。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制的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等。
具体到本案,根据本院(2021)豫01知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根据善远公司(本案第三人)提交的京东订单及1688订单详情页面等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系善远公司向案外人(本案被告)名称为“汕头市典丰玩具有限公司”的1688网站供应商购买,并由案外人直接发货给原告指定收件人苟苟。
善远公司购买的侵权产品名称、物流公司及运单编号、收货人、收货地址等信息与其销售给原告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信息一致,两次交易时间前后连续,且支付有相应对价。
同时,启伦公司(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善远公司(本案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故本院认定善远公司(本案第三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善远公司(本案第三人)关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意见,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
被告和原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储藏地或者发货地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发货地与收货地均不在郑州市,故不能认定郑州市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