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36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如家宾馆,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子胥路**号。
经营者:沈梅娟。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日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