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657号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26号14幢。
法定代表人:左宗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祖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伍毅。
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以原告已与涉案摩托车的委托加工商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