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40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源城区飞黄楼梯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中山大道泰安居装饰家居广场********号。
经营者:庄天元,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本院受理原告吴华诉被告河源市源城区飞黄楼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名称:楼梯护栏花(0009),专利号:ZL201230295724.5)纠纷一案后,原告吴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计算为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