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4089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XXX号XXX幢XXX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龚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鸿盛文化用品商店,经营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东贤路***号。
经营者:金伯和。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鸿盛文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