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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腾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2民初732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腾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腾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刘宪元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732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盛、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腾州市龙泉街道梁场村2巷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宪元。

被告:刘宪元,男,汉族,系腾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称宝蔻公司)与被告腾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悦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宝蔻公司诉称,宝蔻公司是201120202856.9号“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悦驰公司制造、销售的恒温阀的陶瓷阀片的技术特征与宝蔻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落入宝蔻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悦驰公司未经宝蔻公司许可,实施宝蔻公司专利,侵犯了宝蔻公司专利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被告悦驰公司系刘宪元独资设立,被告刘宪元应对被告悦驰公司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被告悦驰公司在www.1688.com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宝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请求判令:1.被告悦驰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宝蔻公司201120202856.9号“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专利权的恒温阀(恒温小精灵);

2.被告悦驰公司赔偿原告宝蔻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费用10920元,被告刘宪元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刘宪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悦驰公司作为销售者,仅利用网络发布经营信息,本案不适用信息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

本案应由被告悦驰公司住所地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宝蔻公司通过www.1688.com网络平台向被告悦驰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采用邮寄方式收货,因此,本案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案件。

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悦驰公司、刘宪元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腾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及有关管辖的批复,发生在山东省腾州市辖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告刘宪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宪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文珍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永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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