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331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杏妙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沈路XXX号。
经营者:梁杏妙。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杏妙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灵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