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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与李宗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4259号
案件名称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与李宗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李宗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259号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沖野省三(OKINOSHOZO)。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宗武,男,汉族,1997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宗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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