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259号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沖野省三(OKINOSHOZO)。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宗武,男,汉族,1997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宗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