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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玉梅与张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603民初7835号
案件名称汤玉梅与张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玉梅,张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835号原告:汤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富,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浩,系中国轻纺城北七区3楼3095号门市部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国樵,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玉梅与被告张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汤玉梅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玉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玉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汤玉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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