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8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民珍,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泉溪镇友家超市,经营地址武义县泉溪镇二村武永公路***号。
经营者李湘妃,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武义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泉溪镇友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