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民初字9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水区东街佳吉五金家电店,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经营者周成华,江西省新余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渝水区东街佳吉五金家电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准许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