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4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康百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凤凰山东路15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明。
委托代理人:牛凤永,山东尧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康百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仁达药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将军山路南与海岱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刘爱洁。
委托代理人:牛凤永,山东尧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康百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青州康百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仁达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