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96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讯达电讯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代表人:林惠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讯达电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