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34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烨,系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系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森海电讯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象溪路横街3号首层1-5轴之二。
经营者:李玉开。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蓬江区森海电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蓬江区森海电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判决作出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蓬江区森海电讯店的起诉,属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原告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蓬江区森海电讯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