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知民初4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笑敏,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6日,住浙江省仙居县。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笑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其持据到本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