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144号之一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金峰经济开发区北斗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郭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菲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兴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振安科技园**栋。
法定代表人:罗兴煌,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恒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官路麻奢路段新星村口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练邦钊。
再审申请人福建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兴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恒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144号民事裁定,��定本案中止审查。
2016年1月11日,福建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审查,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恢复本案审查。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