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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黄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5民初81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黄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黄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81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洁。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洁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将请求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由3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以及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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