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81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洁。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洁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将请求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由3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以及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