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6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某某公司。
被告:潍坊某某公司临朐某某药店。
本院在审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公司、被告潍坊某某公司临朐某某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