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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万提有限公司与亚迅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027号
案件名称英万提有限公司与亚迅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英万提有限公司,亚迅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027号原告:英万提有限公司(INVENTIOAG),住所地瑞士联邦下瓦尔登州赫吉斯威尔市See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汉斯·布洛赫勒,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科勒,知识产权法务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忠,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迅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浩海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万提有限公司与被告亚迅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英万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英万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英万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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