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155号原告刘卫国,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广州鸿视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猛涌村东园坊大街一巷4号之二101,组织机构代码327618160。
法定代表人张邢要。
原告刘卫国诉被告广州鸿视喜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元,由原告刘卫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