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73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逍林爱丹食品店。
住所地:慈溪市。
经营者:金海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逍林爱丹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