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320号原告:法柏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
法定代表人:高年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龙,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融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总经理。
原告法柏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融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法柏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法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法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钢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兆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