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第1266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军峰,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C1-1509号商位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军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