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146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7号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一帆,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盛一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碧宗 审 判 员 骆志鹏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庄翊晶 书 记 员 林佳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