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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合力锁业有限公司与温州美亿德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民初365号之二
案件名称温州合力锁业有限公司与温州美亿德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合力锁业有限公司,温州美亿德装饰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365号之二原告:温州合力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王琼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美亿德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晨,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温州合力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美亿德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温州合力锁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合力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美亿德装饰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合力锁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温州合力锁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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