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20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
主要负责人:XX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