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2583号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撤诉、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缴纳诉讼费用及接受和解、调解、执行款项、代为退诉讼费用。
被告:彭平娇,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平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的相关手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