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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汝昌与济南科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1124号
案件名称代汝昌与济南科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代汝昌;济南科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宇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124号原告:代汝昌,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科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葛若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劲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煜,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宇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历轩,经理。

原告代汝昌与被告济南科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宇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汝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计500元,由原告代汝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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