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124号原告:代汝昌,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科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葛若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劲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煜,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宇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历轩,经理。
原告代汝昌与被告济南科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宇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汝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计500元,由原告代汝昌负担。